医保政策
参保人员持卡就医须知
我院为北京市中医医院,所有持北京市社保卡的参保人员不用选择均可实时结算。
一、门(急)诊
1.参保人员挂号时请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,并交纳医事服务费中个人自付费用。
2.就诊时请主动向接诊医生出示本人社保卡和“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”。
3.缴费时须将社保卡及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,并缴纳个人自付、自费部分费用。
4. 补换社保卡期间门急诊交纳医事服务费、交费均需主动出示《临时就诊证明》,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交纳现金,保留相关单据,待新的社保卡办理完成后,持新的社保卡方可进行手工报销。
5.特病人员请到10号收费窗口进行特病结算。
6. 如患者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本人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医院就医,可由患者家属持患者社保卡、身份证以及确诊医院的门诊病例手册(或出院诊断证明),代为患者开药。
7.城乡居民门诊起付线标准:一级及以下100元,二级及以上550元。
二、住院
1.参保人员需在入院当日持本人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。住院处将留存参保人员社保卡。
2.住院期间产生任何门诊费用,医保基金不予以支付。
3.参保人员结算住院费用时,住院处将为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单据,参保人员需交纳住院费用中需个人支付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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